文书内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7民初634号
原告:陈昌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昌华,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谢旭东,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陈昌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谢旭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陈昌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陈昌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永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治淮
书记员尹秀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