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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民初7137号之一

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杨国洪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杨国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7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合和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6267XX。

法定代表人:周敏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玲,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杨国洪,男,1980年8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作出(2018)粤0114民初7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的现金10000元以及查封被申请人杨国洪价值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银行存款。随后,本院依法实施了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以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现金1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亦作出相应的《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解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广州市易宝广告器材有限公司现金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靖

二〇一九年二月××日

书记员 陈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