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975号
原告: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某诉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