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1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康定才,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治军,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康定才申请执行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豫0181民初64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治军所有的位于巩义市东区惠民路西侧1号楼1单元6层602(合同号:GY1400173****)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李治军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康定才并书面向我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治军所有的位于巩义市东区惠民路西侧1号楼1单元6层602(合同号:GY1400173****)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自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