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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恢194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张成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张成材;章成烈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执行人张成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章成烈,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成材、章成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