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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1财保1号之一

姚富生与赵立,郝钰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姚富生;赵立;郝钰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1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姚富生,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2日,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长县,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3121416 被申请人郝钰茹,(曾用名郝风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9日,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8091848。 被申请人赵立,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10091615。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富生与被申请人郝钰茹(曾用名郝风英)、赵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陕0621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郝钰茹(曾用名郝风英)、赵立名下位于延长县XX座XX单元XX室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富生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富生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系其对权力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郝钰茹(曾用名郝风英)、赵立名下位于延长县XX座XX单元XX室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姚富生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智如

审 判 员 张亚媚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