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执异5号
申请人:陈珍祥,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申请人:蔡荣加,男,1966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808980873。
法定代表人:苏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雄,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楸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园区会信用代码:91350628749089115J。
法定代表人:叶茹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茹丽,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力劲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东方村牛崎头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53965915。
法定代表人:罗文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投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叶茹丽、福建力劲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劲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珍祥、蔡荣加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闽投公司与陈珍祥、蔡荣加签订的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转账凭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7)闽0627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闽投公司与宝达公司、叶茹丽、力劲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闽0627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闽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宝达公司、叶茹丽、力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2019)闽0627执102号]。2018年11月14日,闽投公司与陈珍祥、蔡荣加签订了编号为MTZG0520180116《协议书》,将闽投公司对宝达公司、叶茹丽、力劲公司债权转让给陈珍祥、蔡荣加,并于2018年12月5日在《海峡都市报》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陈珍祥、蔡荣加与闽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债权转让在《海峡都市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催收债务,该协议合法有效,陈珍祥、蔡荣加是本案的合法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规定,陈珍祥、蔡荣加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陈珍祥、蔡荣加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友华
审判员 王振勇
审判员 李明霖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