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1民初215号
原告:俞荣水,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兰鹏发,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郑春玲,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俞荣水与被告兰鹏发、郑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俞荣水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春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俞荣水以本案借贷与兰鹏发达成协议,借贷与郑春玲无关为由申请撤回对其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俞荣水撤回对郑春玲的起诉。 二、俞荣水与兰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段小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