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821民初215号

俞荣水与兰鹏发、郑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荣水;兰鹏发;郑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1民初215号

原告:俞荣水,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兰鹏发,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郑春玲,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俞荣水与被告兰鹏发、郑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俞荣水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春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俞荣水以本案借贷与兰鹏发达成协议,借贷与郑春玲无关为由申请撤回对其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俞荣水撤回对郑春玲的起诉。 二、俞荣水与兰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段小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