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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1执794号之二

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与杨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华煜电气有限公司;杨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31执7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固驿镇临山村**,机构代码:915×××1P。

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庆,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与杨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0,000元。本院已于2019年1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杨庆位于蒲江县鹤山镇驭虹路后街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的房屋,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华煜电气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董利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