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85号
原告:王国兴,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人。
被告:朔州市宏盛鑫煤炭贸易公司,
负责人:苑隋阳,住址:山阴县北周庄镇岱马路,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原告王国兴与被告朔州市宏盛鑫煤炭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兴撤回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