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23民初4111号之二
申请人:博罗县联合美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岐岗村四新桥。
法定代表人:史利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斌,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惠州市赐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泰园三路**(原泰园工业城华盛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黄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显康,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惠州市赐丰涂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博罗县联合美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粤1323民初4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赐丰涂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东莞市美饰木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13**民初4110号、2018粤13民终6411号)的执行款。
申请人博罗县联合美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赐丰涂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东莞市美饰木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13**民初4110号、2018粤13民终6411号)执行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罗县联合美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赐丰涂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东莞市美饰木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13**民初4110号、2018粤13民终6411号)的执行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新娣
审 判 员 王雪良
人民陪审员 郭怡琪二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柏如
书记员赖丽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