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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财保144号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士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士民;吕卡卡;崔秀岭;王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财保144号

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理事长。

被

申请人:李士民,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吕卡卡,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崔秀岭,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王贺梅,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士民、吕卡卡、崔秀岭、王贺梅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士民、吕卡卡、崔秀岭、王贺梅银行存款18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白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