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526执恢13号张向平、张璐、李鹏程:张向平与张璐、李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璐、李鹏程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1、由本院网络扣划张璐银行存款6045元。2、用张璐名下位于蒲城县城关镇朝阳街西翠园小区1-1-502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蒲房权所字第国00468号)折抵案款。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璐、李鹏程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