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9972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陈有军,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炉(该信用社员工),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丹(该信用社员工),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高颖,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与牛洪昌、高颖、魏乐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颖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屋(预告登记证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颖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屋(预告登记证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玲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