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197号
原告:罗旌久,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苏逢玉,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原告罗旌久与被告苏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罗旌久于2019年2月1日以与苏逢玉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罗旌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罗旌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罗旌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旌久负担。
审判员 余源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邹丽青
书记员邵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