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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81民初2574号

赵水龙与石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水龙;石玉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481民初2574号

原告:赵水龙,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住乐陵市。

被告:石玉强,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乐陵市城区。

原告赵水龙与被告石玉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玉强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水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至2018年8月28日利息为9000元,剩余利息自8月28日至本金全部归还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自当日起计息,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石玉强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石玉强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赵水龙现金叁万元及每月利息(2016.3.1起)逾期罚息200元2016.3.1石玉强”。2018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因石玉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石玉强向赵水龙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因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200元并未明确计算期限及计算标准,应视为双方对利息及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石玉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水龙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赵水龙负担178.25元、被告石玉强负担59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解秀娜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盖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