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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8执47号

肖兴印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兴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肖兴印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8执47号 申请执行人肖兴印,男。 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与XX路XX路东。

负责人: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

一、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3440元、护理费43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3140元;

二、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剩余医疗费1400.24元、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390元,共计2180.24元的30%,即654.07元。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已于2019年1月14日将案件款13794.07元转入长武县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3794.07元。上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4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刘飞雪

审 判 员 车建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