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27民初3725号之一
原告:周昌炎,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结,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振英,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周振忠,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陈锡卿,女,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 三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冯光进,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昌炎与被告周振英、周振忠、陈锡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周昌炎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昌炎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昌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昌炎负担。
审 判 长 李 营
人民陪审员 蒙之成
人民陪审员 莫秀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谢 添
书 记 员 谢远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