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7民初3725号之一

周昌炎诉周振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陈锡卿;周振英;周昌炎;周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27民初3725号之一

原告:周昌炎,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结,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振英,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周振忠,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陈锡卿,女,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 三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冯光进,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昌炎与被告周振英、周振忠、陈锡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周昌炎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昌炎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昌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昌炎负担。

审 判 长  李 营

人民陪审员  蒙之成

人民陪审员  莫秀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谢 添

书 记 员  谢远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