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781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康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广东宏信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牛迳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70759966XA。
法定代表人:刘智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康华与被执行人广东宏信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78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宏信特种钢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481298.2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康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宏信特种钢有限公司名下在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牛迳桥工业区有房地产和机械设备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8)粤1781执恢81号案件拍卖了上述财产中的部份房地产和机械设备,所得价款目前待分配,其余部份未处置的房地产,目前已作出了评估,正在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械设备已在本院另案进行处理,本案需等待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宏信特种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康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黄祖健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