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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刑初37号

37张鸿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鸿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刑初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鸿图,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暂住地苏州市。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鸿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邢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鸿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鸿图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金鸡湖大道358号路灯杆附近路段时,睡着在车内,后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鸿图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mg/100m1。被告人张鸿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鸿图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鸿图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鸿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鸿图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鸿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情节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鸿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童 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