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0902执恢2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东泰兴钢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02执903号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东泰兴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泽甲)、沧州市汇通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芹)、王洪芹、孙茂才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东泰兴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泽甲)、沧州市汇通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芹)、王洪芹、孙茂才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