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82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市某人民政府。
被
申请人:威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市某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威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2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雁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红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