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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执194号

岳振海、王焕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岳振海;王焕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岳振海,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王焕才,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03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以(2019)鲁1403执保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焕才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焕才名下银行存款209503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