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696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学生报》社(《康复杂志》社),住所地上海市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仲立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学生报》社(《康复杂志》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艳
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
人民陪审员 吴 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