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3民初2582号之二
原告:张志标,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于恒俊,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军,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58006225R。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新,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99101076。
法定代表人:董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春,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志标、于恒俊与被告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
人民陪审员 刘道根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