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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134号

唐国丛、包恒台、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唐国丛;包恒台;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丛,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恒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KQ1XN。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上诉人唐国丛、包恒台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3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国丛、包恒台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唐国丛、包恒台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故本案应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长合汽车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在前述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合同甲方为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而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唐国丛、包恒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