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017号
原告:杨娜,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昀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时代方舟****。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王勇,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杨娜与被告石家庄昀轩投资有限公司、王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祁江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