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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执保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树岭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428执保96号

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振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树岭,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后庄村**。

被

申请人:辛爱艳,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后庄村**/div>

被

申请人:李鹏,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小屯村**iv>

被

申请人:李风英,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小屯村**>

被

申请人:马继魁,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东关村**div id='qt'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

申请人:王佃菊,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东关村**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树岭、辛爱艳、李鹏、李风英、马继魁、王佃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树岭、辛爱艳、李鹏、李风英、马继魁、王佃菊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1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树岭、辛爱艳、李鹏、李风英、马继魁、王佃菊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至此,对被申请人王树岭、辛爱艳、李鹏、李风英、马继魁、王佃菊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1428执保96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