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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81司救民5号

郭松林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松林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19)晋0481司救民5号救助

申请人:郭松林,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平顺县线北社乡河东村人,住潞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春兰,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平顺县北社乡河东村人,现住潞城市,系原告之妻。救助申请人郭松林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为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称:其与李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潞城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3)潞民初字第76号,(2015)潞民初字9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李红星应赔偿郭松林各项损失34276.53元和18875.97元,二案判决后,我院为其执行回6611元,后我院又先后向其救助34,000元。现申请人郭松林因在事故中受伤,鉴定为8级伤残,其妻子曹春兰又系左上臂手臂缺失残疾,郭松林没有固定收入,妻子又是残疾人,儿子正在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特申请给予救助。经审查查明,郭松林与李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潞城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李红星应赔偿郭松林各项损失34276.53元和18875.97元,二案判决后,我院为其执行回6611元,后又先后向其救助34,000元。现申请人郭松林没有固定收入,妻子又是残疾人,儿子正在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以上有郭松林提供的证明材料:1、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3)潞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2、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潞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3、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长道路(2012)司鉴字第640号伤残等级评定书,4、北社乡河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郭松林家庭成员和经济情况。我院执行人员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为证。

本院认为,郭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无固定工作,妻子又是残疾人,儿子正在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民事案件的判决又未得到执行,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郭松林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郭松林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第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郭松林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