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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3427号之三

桂林与孙其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2-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孙其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4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桂林,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孙其亮,男,1980年6月4日出生,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桂林与被执行人孙其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其亮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27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孙其亮名下有银行存款184.5元,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冻结;有财付通账户存款943.99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冻结,于2019年1月24日委托扣划(尚未回复);有支付宝账户一个,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委托冻结(尚未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泗阳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孙其亮住所地泗洪县××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5.2018年1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桂林(代理人桂如俊),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其亮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有执行标的4276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继忠

审判员  刘海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