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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民初358号

侯某1与侯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358号

原告:侯某1,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2,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侯某1与被告侯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侯某1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侯某1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禹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