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358号
原告:侯某1,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2,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侯某1与被告侯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侯某1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侯某1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禹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