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1民初1216号
申请人:杨逢玉,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郭双,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杨雪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逢玉与被申请人郭双、杨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双所有的×××牌轿车(车牌号为×××)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0元。对杨雪洁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0元,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郭双所有的×××牌轿车(车牌号为×××)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郭双不得买卖或设定他项权利义务。
二、对杨雪洁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杨雪洁不得买卖或设定他项权利义务。对郭双的车辆扣押期间不超过两年,对杨雪洁的房产查封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志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连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