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1民初323号
原告: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师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喜庆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小林
书记员 高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