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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执恢1号之二十九

赵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凌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2执恢1号之二十九被执行人赵凌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凌云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凌云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33.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