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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333号之一

王吉凯、倪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吉凯;倪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吉凯,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倪为明,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倪为明的财付通账户余额114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 伟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