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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4民初293号

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建峰、宋海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张建峰;宋海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24民初293号

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西环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雷建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建峰,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4********,汉族,住合阳县洽川镇南菜园村**,农民。

被告:宋海宏,男,1972年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72********,汉族,住合阳县洽川镇南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峰、宋海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