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9民初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庞允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黄祯华,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
申请人:童春金,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
申请人:黄敬兴,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
申请人:李贤财,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
申请人:黄小红,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
申请人:杨建平,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
申请人:黄艳红,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祯华、童春金、黄敬兴、李贤财、黄小红、杨建平、黄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闽0429财保100号民事裁定,冻结黄祯华、童春金、黄敬兴、李贤财、黄小红、杨建平、黄艳红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黄祯华、童春金、黄敬兴、李贤财、黄小红、杨建平、黄艳红的价值70万元的房产、车辆。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黄祯华、童春金、黄敬兴、李贤财、黄小红、杨建平、黄艳红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杨建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大众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黄小红所有的坐落于泰宁县杉城镇演武路1088号11幢7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泰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9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美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欢欢
书记员张敏敏 附裁定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