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邹德志,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执行人:周美叶,住辽宁省大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美叶存款人民币65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