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8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醉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高邮市送桥镇迎驾中路其家中出发,经迎驾西路、通扬北路行驶至X311县道丰收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被告人金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广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