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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5民初56号

王娟与吴程景、龚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娟;吴程景;龚淑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25民初56号

原告:王娟,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吴程景,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招成,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系被告吴程景父亲。

被告:龚淑会,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王娟为与被告吴程景、龚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要求吴程景、龚淑会归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傅建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娟、被告吴程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招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龚淑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

经审理查明,吴程景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5月13日向王娟借款共计32000元,并由龚淑会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上述借款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吴程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娟借款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龚淑会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吴程景、龚淑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建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陈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