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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315号

范文程与沈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文程;沈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315号

原告:范文程,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诸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娟,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小伟,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程诉被告沈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峰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文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文程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