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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恢24号

匡培昭、张春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匡培昭;张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恢24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匡培昭,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春林的银行存款95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桂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