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恢24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匡培昭,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春林的银行存款95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桂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