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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傅辉昆、被执行人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傅辉昆;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执复2号复议

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胜。

委托代理人:李文飞,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历斌,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傅辉昆(付辉昆),男。

被执行人: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汪胜民。复议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洞庭委员会)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湖区法院)(2018)湘1002执异2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湖区法院查明:(一)傅辉昆(付辉昆)与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三酒厂、西洞庭农场三分场借款纠纷一案,该院立案受理后,于1994年9月9日作出(1994)郴经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三酒厂已歇业,其应负的责任由清理其债权债务的主管单位三分场承担,故判令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和利息56,020元、车旅费和其他费用3200元,共计59,220元给傅辉昆。(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傅辉昆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1994年12月12日向西洞庭农场三分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等,之后多次前往三分场执行,制作多份《问话笔录》,西洞庭农场三分场请求用设备、凉席、酒等抵债,傅辉昆不同意抵债。1995年8月15日,西洞庭农场三分场偿还2000元给傅辉昆,之后分文未还。(三)2017年1月3日,傅辉昆向该院提交《请求变更被执行人的报告》,提出:因国营农场改制,原西洞庭农场已变更为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请求该院变更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该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月8日作出(2017)湘1002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系湖南西洞庭农场下属分厂,因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湖南西洞庭农场变更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常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原农场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事务,故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体制改革后继续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机关,依法应承担(1994)郴经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裁定追加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傅辉昆履行228,454.81元。西洞庭管委会因此不服,向该院提出异议。(四)经查,1995年春,湖南省委、人委决定,为创建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和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示范,以祝丰垸为中心,把15个大小垸子和数十个荒州湖泊方圆兴建为湖南省国营西洞庭农场,设立多个分农场,其中包括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洞庭农场三分场。2000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4]4号文件),明确“在规模较大的农场设立管理区,规模较小且地理位置毗邻的合并设立,管理区设立委员会,作为上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设立管理区的同时,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农垦集团公司……”2000年8月,湖南省国营西洞庭农场(含涉案分农场即西洞庭农场三分场)改制设立为西洞庭管理区,作为常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2000年10月12日,中共湖南省委会组织部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共产党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委员会和西洞庭管理区委员会的批复》,批准设立了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委员会等,全面领导管理区工作。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改制设立后,确定以原农场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南省国营西洞庭工贸集团公司(该公司唯一股东系西洞庭管理区,已停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接管并清理原西洞庭农场债务,经营原西洞庭农场经营性资产等。北湖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追加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根据查明的事实,2000年因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湖南西洞庭农场(含被执行人西洞庭农场三分场在内的各分场)合并设立为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其无偿接受西洞庭农场内财产,并作为常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原农场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事务,故申请执行人傅辉昆申请变更西洞庭管委会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依法应承担(1994)郴经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主张追加被执行人已超过时效,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北湖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西洞庭委员会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北湖区法院(2018)湘1002执异240号执行裁定和(2017)湘1002恢1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北湖区法院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及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3、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力,应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依法撤销(2017)湘1002恢执10号执行裁定,并撤销(2018)湘1002执异240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北湖区法院在追加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异议审查过程中,对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是否承继了被执行人湖南西洞庭农场三分场的债权债务或者无偿接受西洞庭农场的有关财产等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执异24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廖志刚

审判员  孟晋忠

审判员  何双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雅妍

书记员张文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