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8254号 申请执行人马刘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韩永昌,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马刘勇与被执行人韩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刘勇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愿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缪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