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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8254号

马刘勇、韩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刘勇;韩永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8254号 申请执行人马刘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韩永昌,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马刘勇与被执行人韩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刘勇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愿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缪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