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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与被执行人朱喜清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朱喜清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11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负责人:李广兴,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鹏,男,汉族,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执行人:朱喜清,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1。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2017年9月18日辽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辽中环罚字(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辽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辽中环罚字(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沈编办发(2017)79号《市编委办关于调整辽中县环境保护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文件,原辽中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已更名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因此,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与行政处罚人辽中县环境保护局主体一致。原辽中县环境保护局针对同一违法事实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9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朱喜清作出的辽中环罚字(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同一案卷号、同一内容的处罚,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申请的辽中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辽中环罚字(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佟助刚

审判员  郭太红

审判员  邱震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