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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02执1597号

凌通、于海臣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凌通;于海臣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凌通

被执行人:,于海臣 本院执行的凌通与于海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凌通依照本院(2018)桂08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5525元,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社区)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除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元外被执行人于海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于海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于海臣,其予以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525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调解书,其中包含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外余下债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纪燕

书 记 员 杨建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