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民初463号
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湖洋镇文光村丰面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9267774G。
法定代表人:陈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芹,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 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同意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48元,减半收取计18474元,由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晓 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丘兰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