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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4执164号

睢宁县王集镇人民政府与徐州市旺禾花生种植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睢宁县人民政府;徐州市旺禾花生种植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2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睢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宁县,组织机构代码:01409379-7。

法定代表人:王璇,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旺禾花生种植合作社,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王以密,该合作社经理。睢宁县王集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徐州市旺禾花生种植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睢宁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2018年1月20日,经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应予返还的涉案部分财产已被案外第三方实际占有、使用。3、2018年1月3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9年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部分涉案财产。5、2019年1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虽然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负有返还相应财产的义务,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予返还的部分涉案财产已于诉讼、执行程序开始前被案外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导致被执行人客观上无法履行返还义务,本案亦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24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尊敬

审判员  郭 胜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薛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