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393号
原告:王仁兰,女,生于1975年12月20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彬,四川省大竹县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庆武,男,生于1978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王仁兰与被告曾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仁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仁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安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子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