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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02执恢88号

贾俊生与马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贾俊生;马建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0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贾俊生,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

申请人:马建荣,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贾俊生与被执行人马建荣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83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6月20日依据(2018)内0602执1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建荣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被执行人马建荣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建荣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